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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孩子的爹?
(一)陳先生和張小姐結婚多年一直沒懷孕,兩夫妻因此常吵架,另一方面張小姐與未婚的同事趙先生頗投機,日久生情意外懷孕生下一女名小玉,報戶口時,趙先生可以直接登記為小玉的父親嗎?
(二)如果陳先生和張小姐只是未婚夫妻時,結果是否相同?
案例解說
一、雖然事實上小玉不是陳先生的小孩,但是張小姐是在和陳先生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小玉,因此在法律上小玉將被認定是張小姐和陳先生的「婚生子女」,也就是向戶政機關報戶口時,小玉的父親欄是陳先生而不是趟先生,而且小玉出生時的身分既然是『婚生子女』而不是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因此趙先生並不能直接以認領的手續登記為小玉的父親。
二、趙先生如果要爭取小孩,那麼依現行法規定趙先生本人並不能起訴否認小玉是陳先生的婚生子女,只可以由陳先生或張小姐在小玉出生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在証明小玉不是張小姐自陳先生受胎而生下,也就是小玉不是陳先生的婚生子女後,趙先生才可以依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手續成為小玉法律上的父親。
三、如果陳先生因不知情或喜歡小孩而不起訴否認子女,而張小姐因恐婚外情外洩或其他因素也不便起訴主張小玉不是陳先生的小孩的話,或者在知道小玉出生後已超過一年的期間,也不能起訴了。那麼小玉雖然事實上是趙先生的孩子,但在法律上還是認為是陳先生的孩子。
四、如果陳先生和張小姐二人只是訂婚,還沒有結婚,也就是只是未婚夫妻的關係,因為末婚夫妻在法律上還不是配偶,沒有婚姻關係,因此還沒結婚前懷孕生子在法律上還是「非婚生子女」,也就是一般所謂的「私生子」,這時小玉出生時在法律上既然是非婚生子女,趙先生可以生父的地位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登記為小玉的父親。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1條:「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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