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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公務機關會館 比照旅館業規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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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 09:53: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務機關會館 比照旅館業規範

2015-01-23 03:15:26
聯合報 記者鄭宏斌、徐子晴/台北報導
   
國人旅遊,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等公務機關附設會館,常是熱門住宿選擇。但為避免與民間業者爭利,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將其納入旅館業規範,各主管機關需在十年內取得登記,否則恐面臨退場。

根據新法,提供住宿公務機關會館,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警光會館、青年活動中心、林務局招待所、育樂中心、學舍,將納入旅館業規範,需在十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

觀光局局長謝謂君表示,修法目的是希望全部「會館」回歸土地使用管制,既然有「住人事實」,不管是消防安全、衛生條件,都需要符合旅館使用規範。

觀光局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主任陳煜川說,現行須轉型會館,須先向營建署了解該如何變更土地使用權,才能申請登記為旅館;像國軍英雄館為機關用地,在都市計畫區須改成商業用地或住商混和。位於非都市區的山區會館,可能原本為農牧用地,未來須變更成遊憩用地才能登記。

但他也說,修法內容有「十年過渡條款」,未來觀光局與各機關也會討論,是否可以放寬不同用地的建築使用狀況,以順利輔導會館轉型。

近年興起的「日租套房」,在這次修法中也納入規範,將來未領取登記證的日租套房,將處十八萬至九十萬元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若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最嚴重甚至停水、停電、強制拆除。

對於非法民宿罰則,在這次修法中也提高,原本非法民宿要處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現在則提高到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

這次修法也納入環境承載力概念,規範適當遊客量與開發強度;對破壞環境的行為,罰則也從現行最高一萬五千元,提高至一百萬元。

新法規定在公告禁止區域戲水,罰鍰提高到一萬元到五萬元;若涉及營利,罰鍰最高提高到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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