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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我要拍賣老王的財產時,老王卻過世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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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6 01:0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我要拍賣老王的財產時,老王卻過世了!

老王因為手頭一時週轉不靈,便向林先生借了五百萬,但每次林先生向老王催討,老王總是推三阻四,林先生氣不過,便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在查封後正要拍賣老王的財產時,老王卻因心臟病發作而一命嗚呼,林先生應該如何處理?

解  答

按依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後者,得續行強制執行。」,另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三項亦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除債務人之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僅得對其遺產續行強制執行外,若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對於繼承人自有之財產,亦得聲請強制執行。」

本件中:
1.林先生已經對老王取得執行名義,且已經開始強制執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三條第三項,林先生得向法院聲請續行強制執行。
2.但林先生可以執行之財產卻因繼承之態樣不同而有不同之結果。玆分述如下:
(1)概括繼承:依民法第一一八四條規定,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林先生可以執行老王的遺產,如果不足時,還可以執行繼承人之財產,不必另外取得執行名義。
(2)限定繼承:僅得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執行,因此林先生僅能對老王的遺產執行。
(3)全體拋棄繼承:繼承人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自不得對之執行,僅能就遺產執行,因此林先生僅能對老王的遺產執行。
(4)無人繼承:亦可對遺產執行,此時林先生可聲請法院定遺產管理人繼續對遺產執行。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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