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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違建是否可以拍賣?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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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7 00:41: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違建是否可以拍賣?

老王欠林先生五百萬元,老王以其名下之不動產為林先生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因為該不動產位於頂樓,老王便在頂樓加蓋一間房間,請問林先生可否將頂樓加蓋之房間一併聲請拍賣?

解析:

辦理強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條點第三小點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或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除應認為係抵押物之從物,或因添附而成為抵押物之一部者外,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設定抵押權部分及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核定其拍賣最低價額後一併拍賣之。但抵押權人就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無優先受償之權。」

本件中:
1.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後,債務人如果在該不動產上再行擴建或增建時,因為該增建部分仍屬於不動產之一部分,無法獨立存在,所以為了增加經濟效用,實務通常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點第三小點,將該增建或擴建部分一併估價拍賣。
2.但是抵押權人對於該增建或擴建部分並無抵押權存在,所以抵押權人在拍賣之後,對於該增建或擴建部分所賣得之價金並無優先受償權。
3.老王加蓋頂樓之房間,係屬於違建,且無獨立之出入門戶,所以屬於系爭不動產之增建或擴建部分,執行法院必須將該不動產與增建部分一併併付拍賣。但是林先生之優先權僅及於不動產部分,對於增建部分,他只能以普通債權人之地位與其他債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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