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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之前發生了被不肖通訊業者詐騙,騙綁了三個門號2年
之後在版上連絡到之前也受騙過的版友,大家一同想辦法解決。
前幾天和一名版友到消基會,詢問這個案子的處理方式,服務我們的小姐說這已經
發生過好幾次案例了,但一直沒有受到政府單位的關注,所以現在趁這機會,希望
受害者們可以團結力量,如此才能拿回我們的損失。
方法是,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店家不得不處理,不然就等
挨告。重點是一定要請曾經被詐騙的受害者都能做到這個動作,政府單位、電訊業者
以及消保單位才會注意到這件事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人數之眾多,並出面解決這件
事情。聚消基會服務人員告知,台灣大哥大方面對這類案件已經同意無條解約,至於
遠傳等等其他業者則還在處理中,所以不論是在公館、西門、板橋或是各地的受害者
,希望大家都能跑一趟郵局買份存證信函完成作業,如此才更容易被關注,以加快審
理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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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大致填寫要點:
1.寄件人姓名、地址就是寫自己的名字和可聯絡到本人的地址
2.收件人部份比較多,要發函給很多單位
以我為例,我必須給:
a.交通部電信總局 台北市濟南路二段16號
b.小伯國際電訊(你在哪家被騙就寫給哪家) 台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36號2樓86室
c.中華電信 台北市信義路一段21之3號
d.遠傳電訊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68號
e.和信電訊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68號
(如果是綁給其他電信業者,則改成其名稱和地址,
以上五個單位填通通一起寫在"收件人"那一欄,編號1、2、3....)
範例:
姓名: 1.交通部電信局 台北市…….
二、收件人 2.小伯國際 台北市……..
詳細地址: 3.遠傳電信 台北市……..
4.和信電信 台北市…..
5.中華電信 台北市……..
3.副本收件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 二之二號十二樓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副本收件人據說只是留在郵局日後查證用的,所以在存證信函上可以次把兩
個單位都寫上去,也是編號1、2,跟上面範例一樣)
4.內容
信件內容宜寫清楚
a.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有哪些?
b.事實爭議重點為何?
c.爭議發生於何時、何地?
d.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是什麼?
e.最後再寫明限期處理(消基會建議寫"請於7日內出面處理")
及處理方法(要求無條件解約不要的門號)。
以下是我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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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至西門町獅子林賣場裡的
"小伯國際通訊行"想辦理中華電信續約搭配手機的方案,小
伯國際卻以高級專案的名義,聲稱專案贈送消費者三張加值
卡,每個月有兩百元的免費通話時數是為贈品,並誘本人簽約。
但經遠傳電信公司證實,此三張加值卡就是三個門號,分別綁約
給遠傳電信及和信電訊,每個月都必須付給兩家電信公司龐大月租費。
此結果與本人當初只想和中華電信續約的想法相違背,
本人要求無條件解約遠傳、和信的門號以及中華電信的續約。
請貴公司於見函五日內給予回覆,
如貴公司對此存證信函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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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跡要工整,錯字要少,寫到數字時,不宜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最好用「壹、貳、參
、肆、伍、陸、柒、捌、玖、拾、零」表示,更加清楚。
備註:
1.存證信函內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備註欄內註明,並由寄件
人簽章,惟每頁塗改增刪不得逾二十字。
2.可以完成一張後,其他影印,看需要幾份就印幾份(幾個副本收件人就多印幾份,分別\
裝訂好。)
3.帶著本人身份證、印章及現金(第一頁50元,其餘每頁25元)
到郵局存證信函窗口辦理。
所以可以到郵局先買張存證信函,通通都寫好後,
然後看你必須要寄給幾個單位,就印幾張。
至於完成總共會有幾張?
以我為例:
我自己1張、留給郵局1張、五個收件單位所以5張、副本收件人兩個單位所以2張
共有9張。會寄出去的應該只有5張,但其他的還是都要準備好。
另外要先準備好5個信封,上面分別寫上那五個收件單位的住址,一同帶去郵局
辦理,郵局人員會先檢查這些存證信函的內容是不是都一樣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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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聽消基會人員、以及到圖書館、法律版找資料整理的,
所以可能會有錯的地方,請內行請糾正我的錯誤,謝謝!
跟我同去的版友曾到電信業者那說明事情經過,之後被其停話,帳單消基會人員說先不用\
繳,而之前的損失在之後可能有機會
拿回賠償,所以應先去直營店說明事情經過並辦理停話。
我為了這件事情,奔波了好多天也花了很多心力,當然不只是我
每個受害者都應該為自己的權利出一份力,
希望受害者們看到這篇文章別忽視掉,或是嫌麻煩而懶的完成存證信函
這件事不能拖,而且也是該讓那些不肖業者受懲罰了,
別讓買新手機這件快樂的事情,反倒變成一個大負擔,
別忽視自己權益,一起幫幫忙吧!
有相關問題,可洽消基會(比較專業) 02-27001234
PS 聽說最近TVBS有新聞曝光了。
[ 本帖最後由 dj168 於 2006-6-29 13:22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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