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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通訊一方同意監聽,有證據能力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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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2 00:48: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通訊一方同意監聽,有證據能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立法意旨是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對違法監察者的侵害行為必須加以制裁,以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立法目的,然而在通訊的一方如果同意錄音,那麼並不違反另一方的隱私期待,而且發話者也已經對他人揭露其談話內容,必須承擔可能風險,這不因監察他人通訊者是公權力機關或是私人所發動而有所不同,因而取得的通訊監察通聯資料,是具有證據能力的。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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