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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各民族天性與傳統的原則
只要不涉及信仰及全體公益,連在禮儀內,教會也無意強加嚴格一致的格式;反之,教會培養發展各民族的精神優長與天賦;在各民族的風俗中,只要不是和迷信錯誤無法分解者,教會都惠予衡量,並且盡可能保存其完整無損,甚至如果符合真正禮儀精神的條件,教會有時也採納在禮儀中。
只要保全了羅馬禮儀的基本統一性,連在修訂體書時,也要為不同的團體、地區或民族,尤其是在傳教區,留下合法的差異與適應的餘地。這在裝飾禮節與制訂禮規時,更好也注意到。
在禮書標準版本所定的限度以內,決定適應的權力,尤其有關施行聖事、聖儀、遊行、禮儀語言、音樂及藝術的適應權力,屬於上文廿二節二項所指的,地區教會主管當局,但應根據本憲章所載的基本原則。
但是,因為在各地區與環境內,急需作更深度的禮儀適應,於是更為困難:
一、上文廿二節二項所提的地區教會主管當局,應仔細慎重考慮,關於此事,在各該民族的傳統與天賦之中,何者可以適宜於敬天之禮。他們認為有用或必要的適應,得向宗座提出建議,經其同意而實施。
二、為能以必需的周全顧慮而進行適應,宗座將授權上述地區教會當局,便於必要時,在若干適合此事的團體內,經過一段規定的時間,准許並指導必要的預先試驗。
三、因為禮儀法令,對於適應,尤其在傳教區的適應,經常發生困難,在制訂法令時,應備有關於此事的專家。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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