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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鄰屋越界0.1m²,索價6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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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6 01:13: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鄰屋越界0.1m²,索價60萬?

邱姓婦人因零點一平方公尺的土地被占,告屋主竊佔罪敗訴;她改打民事要求拆屋還地,或由屋主以六十萬元買下,結果法官判她敗訴,屋主只需月付十元租金即可,五千元裁判費邱婦依比例要負擔四千元。零點一平方公尺的土地約零點零三坪,一塊瓷磚大小,約卅三公分長寬的面積,坐落台南市永康區的郊區,依當地土地公告現值約值二千三百元,邱婦喊價六十萬是公告現值三百多倍;屋主原有意以一萬元買下,但多次協調不成。邱婦要求拆屋還地未果,只能每月收取十元的土地租金,單是付出的四千元訴訟費,就要收租卅三年四個月才能回本。她表示,不服一審判決會上訴。王姓屋主低調回應,都是鄰居希望以和為貴。據了解,王姓屋主三年前建屋綑綁一樓鋼筋時,垂直線出現誤差,以致灌漿後有根柱子占用到邱婦土地零點一平方公尺。兩年前邱婦欲出售土地申請鑑界,發現土地被占用,控告對方竊佔並訴請拆屋還地。竊佔部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任何儀器都會有誤差,零點一平方公尺是鑑界丈量中合理的誤差值,認定王姓屋主沒有竊佔意圖,處分不起訴。邱婦改要求拆屋還地或是給付土地租金,調解會數度調解不成。邱婦提起訴訟,法官開庭也勸和,希望以買賣方式和平收場,但邱婦要求六十萬元,王認為以公告現值計算僅二千三百元,願以一萬元購買。邱婦在庭上強調,並非為了錢,而是為了討公道才打官司。法官因為零點一平方公尺的面積實在很小,除親自到場勘查,並為了確定是否竊佔,再次鑑界。鑑界結果確實占用邱婦土地,但法官認為,就公共利益、屋主受到的損害,以及邱婦取回土地後的預期利益來看,屋主受到的損害顯然大於邱獲得的利益,駁回拆屋還地請求。至於邱婦要求給付租金部分,法官依照公告現值、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租金,判決每月租金十塊錢(聯合報104年2月3日報導: 鄰屋越界0.1m²…她索價60萬 法官判月租10元)。

疑義

按拆屋還地或請求拆屋還地之訴,是目前實務上常見之問題,其通常依據為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以下規定及其相關判例。
又民法第773條也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第148條亦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是要避免被拆屋還地,就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尤其是「有無合法占有權源」、「有無礙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之行使」、「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所定之請求權,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法院認定事實,有無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等方面,更須著墨。本案亦同。

換言之,本案邱姓婦人權利行使(拆屋還地之請求)所能取得之利益,與本案屋主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結果,本案邱姓婦人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有權利濫用之情形,所以,本案法官判本案邱姓婦人拆屋還地部分敗訴;至於邱婦要求給付租金部分,本案法官依照公告現值、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租金,判決每月租金十塊錢,尚屬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的典型算法,除「本案邱姓婦人能實際舉證本案屋主受有實際利得之數額」外,較難推翻。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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