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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網路聊天室以文字方式暗示他人與自己援交,有無觸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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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10 00:01: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上網路聊天室以文字方式暗示他人與自己援交,有無觸法?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若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因為有散發性交援助的意味,提高犯罪風險,所以將構成本罪。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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