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73|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仲介人員將客戶買受房屋的定金侵吞,構成何罪?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5-2-17 00:36: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仲介人員將客戶買受房屋的定金侵吞,構成何罪?

要成立刑法第342條的侵佔罪有兩個很重要的成立關鍵:

一、自己持有之物:

    那這邊就有一個問題的出現:自己持有之物是否要限制於以『委託』關係?

    就例如本案〝仲介人員〞收取顧客訂金。

    依照52臺上1418號判例:刑法上所謂的侵佔罪,已被侵佔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存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佔罪。

    那就本案例來看,房屋仲介人員跟建設公司之間有民事上的委任關係,那仲介人員所收顧客的訂金,其實都是屬於建設公司的;屬於「被侵佔之物已先有法律上的原因存在。」

二、他人之物:

    像「金錢」這方面的東西,依照法界人士說法,還是屬於「他人之物」的範圍, 在實務上,依照36院字3742號: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為替代物,都會成立侵佔罪。

綜上述來說,本案例是會成立侵佔罪。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8 07:0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