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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從河馬阿河事件淺談相關法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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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4 01:22: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從河馬阿河事件淺談相關法令

日前因台中天馬牧場園區歲修,河馬「阿河」暫時移到苗栗安置,26日下午要運回台中時,竟在路途中跳車,摔斷腿趴在馬路上流淚,引發社會關注。27日牠被移往后里區一處魚塭療養時,移置過程又發生吊掛繩索斷裂,造成載送牠的貨櫃從2公尺高半空中重摔地面,年邁的阿河疑似因不堪2次重摔,在29日不幸身亡。

法律評析
河馬「阿河」屬於保育類第2級動物,目前受有《動物保護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兩部法律保護,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在地方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本事件發生後,受到各界關注,台中市政府農業局稽查後立即開罰業者50萬元並移送地檢署偵辦,立委諸公們也積極展開動保法的修法,以達到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安全的立法本旨。依照動保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以處罰業者10萬元到50萬元的罰鍰,因此中市農業局開罰50萬元已經是最高的額度,另外,由於阿河最後不幸死亡,依照動保法第30條第2項,業者可能有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所以必須移送地檢署偵辦。

阿河的不幸命運帶給我們的思考是,難道只能透過事後追懲,而無法事先預防憾事發生嗎?有立委指出,相較世界各國對虐待動物的處罰,如加拿大初犯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日本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我國動保法的罰則明顯過輕,不符世界潮流,應該透過修法提高,才可以嚇阻業者從事不法或不當的行為。但是,刑罰的提高是否必定會降低虐待傷害動物的事件發生,仍應持保留態度,只要業者有利可圖,必會存有僥倖心態,況且平心而論,本事件是否該當「故意」「虐待」動物仍值得商榷,農業局會以該條開罰,很有可能是因為現行法的不周全以致無法可用,在全民的關注下而以該條處理。所以,如何健全現行法制才是當務之急,而非因為單一案件草率提高刑責。此外,事前控管可能更重要,目前展演動物業者幾乎沒有申請執照,有申請執照的業者,可能也沒有完善的動物專業醫療設備,或是設有緊急處理的SOP程序,且有些動物體積龐大,如何運輸及所需的設備也應該事前規畫,國外甚至須要考執照才能夠負責運輸動物,以上總總,台灣的法令付之闕如,有關機關應該審慎評估,思考動保法及相關法規的修正,讓在台動物能有個美滿舒適的家!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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