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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救護車車禍致病患死 司機判刑8個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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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4 01:23: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救護車車禍致病患死 司機判刑8個月

謝姓救護車司機載送病患時闖紅燈,和陳姓男子駕駛的貨車相撞,救護車上的周姓病患傷重不治,謝姓司機今天遭判刑8個月;至於駕駛貨車的陳姓男子,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 1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在員林鎮宏仁醫院擔任救護車司機的謝姓男子,去年 10月載送1名80多歲的周姓病患前往竹山東華醫院住院,謝男駕駛的救護車行經社頭鄉中山路與和平三路交叉口時闖紅燈,與陳男駕駛的貨車相撞,周姓病患受到強大的撞擊力,送醫後因創傷性腦傷合併硬腦膜下出血不治。謝姓男子向法官辯稱,救護車有閃紅燈以及嗚笛,且情況緊急,可以不受到速限、號誌等的限制,主張自己沒有責任,但地院法官認為,即便是情況急迫,謝姓男子駕駛的救護車不合乎阻卻違法要件,加上病患死亡,與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措施的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至於陳姓男子,法官認為當時雖然是綠燈,但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雖稱只看到閃紅燈、未聽到鳴笛聲,但證人都表示有聽到,陳姓男子沒有禮讓救護車先行是肇事主因,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法律評析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條文明訂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同規則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此可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之規定,然而救護車駕駛並非可置路況不顧,尤其本案肇事地點為闖越紅燈的十字路口,謝姓駕駛仍有義務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若未善盡注意義務,而導致事故發生,恐吃上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等刑責。

本案周姓病患由於高齡且病情不穩定,符合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案發當時的天氣晴朗、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阻擋視線,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而謝姓救護車駕駛早已知悉該駕駛之救護車煞車遲鈍不靈敏,行經交岔路口闖越紅燈卻未放慢車速採取閃避措施,此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議認定其具有肇事次因之結果,法院據以判定謝姓救護車駕駛因具上述之過失,與周姓病患之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故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八個月。

另,陳姓貨車駕駛經鑑定結果認定為此次肇事案件之主要因素,乃由於陳姓駕駛貿然行經路口,未讓已鳴警笛之救護車先行,亦判處業務過失致死1年2個月之有期徒刑。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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