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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購標價錯誤 賣家是否必須買單?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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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0 00:58: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購標價錯誤 賣家是否必須買單?

全球零售巨擘沃爾瑪公司(Walmart)的網站Walmart.com,2013年11月間曾發生技術故障,導致部份商品出現真實零售價的低價。發言人賈裡瓦拉表示,標價錯誤的產品訂單將不被接受,並已經通知對這些商品下訂的客戶,他們的訂單已被取消,而且他們將被全額退費;此外,沃爾瑪還將贈送這些客戶價值10美元的禮券。

一款原價港幣14500元的超級平板電腦因商務公司員工操作失誤,被標價為1450元在國美在線銷售。僅3個小時,該款電腦就售出500餘台,銷售商損失600萬元。日前,銷售商北京某商務公司的一名消費者劉先生主張買賣契約成立,但該商務公司認為,因平板電腦標錯價,所以劉先生購買平板電腦的行為屬於重大誤解,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被告雙方於2014年8月25日建立的買賣合同關系。─香港 京華時報訊2014.10.09─

法律評析
網路購物的商業模式,已經成為現代人們不可或缺的管道之一,因為網購帶來許多便利性,但也衍生不少交易糾紛,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前看不到實體商品,收到商品後發現有瑕疵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7日內(鑑賞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也不須說明理由逕向賣家退貨,曾經發生網購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消費者負擔退貨運費,這樣的約定是違反消保法而無效的。

商品標價錯誤業是經常發生的糾紛,戴爾公司在2009年間,因為員工疏失標價錯誤,導致民眾瘋狂訂購液晶螢幕,但事後戴爾拒絕出貨,只給買家折價券補償,因此引發消費糾紛。這件糾紛雙方的爭執點在於網購頁面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戴爾是否可以主張撤銷標價錯誤的買賣行為?

契約的成立是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買賣的情形就是賣家表示要出售特定商品,法律用語上是「要約」,指以締結契約為目的希望引起買賣相對人對要約人為承諾的一種意思表示,而消費者表示買下該商品(承諾),買賣契約就成立了。至於「要約引誘」是指誘使他人向賣家表示要約,也就是商品廣告,例如在超商可見的郵購買賣型錄、報紙或網路刊登徵才廣告,以及房屋出租招貼廣告等,但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時,屬於要約。

網路商品的刊登究竟是要約或是要約引誘,在法院並未形成定見,戴爾案在臺北地院一審審理階段時,承審法官認為戴爾在契約中有載明「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消費者對於訂單不被接受有所預期及經驗,因此傾向將「網路商品之刊登」解釋為要約之引誘。但是到了二審時,法官卻持不同見解,認為戴爾刊登的限時優惠活動內容,已將各項商品附加照片,標明型號中英文名稱、原價、線上折扣、線上折後價等標示明確,已達明確之程度,且售價也已確定,並非單純的價目表標示,因此認定戴爾刊登限時特惠商品的行為是「要約」,當消費者下單時,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戴爾就必須依約負起賣方的給付貨品義務。至於戴爾是否可以主張因為標錯價而撤銷買賣契約,留待下次接續說明。

網路消費雖然促發許多商機以及交易便利性,但為了避免交易糾紛不斷,提醒民眾注意在進行網購時,務必事先瞭解該賣家的交易規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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