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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違法取得通姦事證 恐無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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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 01:40: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違法取得通姦事證 恐無效

簡姓男子懷疑在醫院婦產科擔任護士的妻子和已婚醫師外遇,簡男去年潛入妻子上班的診間檢查室偷裝針孔,一周內竟錄到兩次妻子與醫師翻雲覆雨的性愛畫面,他不甘被戴綠帽,怒告兩人通姦,但也遭反控妨害祕密,地檢署偵查後將三人一併起訴。

法律評析
簡男在醫院檢查室內偷裝針孔攝影機,雖然成功錄到妻子與醫生性愛畫面,但若簡妻與醫生主張簡男違法偷拍不能當證據的話,除非簡男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否則簡妻和醫生可能獲判無罪,僅剩簡男因偷拍吃上妨害祕密官司。

民眾常以為捉姦就是要拍到配偶與他人性愛畫面,忽略了如果拍攝地點不是自己的住家,很可能吃上侵入住宅、妨害祕密官司。

依「毒樹果實理論」,也就是以違法方式取得之物證、口供等證據不得採用,簡單說就是樹(取得證據之方法)本身有毒(違法),果實(證據本身)也被認定有毒(排除其證據能力)。則依毒樹果實理論,本件竊錄所得之性愛畫面不能當成證據,若被告矢口否認犯行,又查無手機簡訊、日記等其他證據佐證的話,通姦案被告可能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若懷疑配偶在公開的辦公空間通姦,可經該辦公空間主管允許後,裝設攝影機。但若是廁所、更衣間或員工宿舍等私密空間,即使主管允許,也不能裝設。一般常見的到旅館、他人住處捉姦,可依配偶權遭侵犯為由,報請警方或裡長一同前往捉姦,並請工作人員或鎖匠協助開門,就不會觸犯妨害祕密罪。

如要委請徵信社抓姦,更要小心觸法,有些案例是配偶知道另一半在外遇對象家中,故協同徵信社人員破門而入抓姦,但此時配偶和徵信社人員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又或是配偶委託徵信社在外遇對象住處旁電話線路箱內,私接外遇對象家中電話線路至錄音機內,以便竊聽,此行為亦會觸犯刑法第315之1條窺視竊聽竊錄罪。而且如前所討論的,「非法取得」的證物,亦不能作為日後偵查或審判的依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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