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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k200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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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資訊] 陸軍私帶李蒨蓉「解密」阿帕契 國防部:她是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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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7 10:40:50 |只看該作者
國防部今天公布阿帕契案第二波懲處名單,勞乃成中校累計兩大過調離現職並移送法辦,將依規定汰除,601旅長少將簡聰淵累計三小過調離現職。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601旅中隊前副隊長勞乃成中校3月29日帶李蒨蓉等一行親友到AH-64E阿帕契直升機的修護廠房參觀,甚至讓李蒨蓉坐進機密等級相當高的駕駛艙,模擬駕駛AH-64E,並違反國軍資訊安全規定,讓李蒨蓉拍照留念。
陸軍今天公佈第二波懲處名單,遭懲處人員從第一波的5人,再增加12人,最高層級為航特部少將政戰主任文天佑。
懲處名單包括:
航特部少將政戰主任文天佑,記過1次;
航特部人事處上校處長吳木祥,記過1次;
航特部作訓處上校處長蔡則明,記過1次;
航特部後勤處上校處長張志明,記過1次;
航特部通資組上校組長王長明,記過1次;
航特部安全組中校組長劉秀貞,申誡1次;
航特部督察室上校主任吳廣菖,記過1次;
航特部601旅上校政戰主任呂文邦,記過1次,調離現職;
航特部601旅作情科中校科長呂祐銓,記過1次;
航特部601旅政綜科中校科長王清景,記過1次;
航特部601旅督察科中校科長王瑞泉,申誡2次;
航特部601旅人事科中校科長陶國禎,記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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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7 11:02:4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j9m7wt6 於 2015-4-7 11:08 編輯

聽說601旅不在要塞堡壘法規範當中.而勞乃成被依違反要塞堡壘法起訴.這就好比他詐騙.但被以偷竊罪起訴

看來我們又被"裝"了

點評

n8548503  要塞堡壘 認定 國防部移交 給 檢調 認定。  發表於 2015-4-7 13: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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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7 11:10:25 |只看該作者

真是我們的軍紀之母.............

1428376058292.jpg (54 KB, 下載次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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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7 13:12:44 |只看該作者
poker 發表於 2015-4-7 10:40  
國防部今天公布阿帕契案第二波懲處名單,勞乃成中校累計兩大過調離現職並移送法辦,將依規定汰除,601旅長 ...

這樣的處份應該是近年來最高的
看來 軍中未來再出包的話 那想領終身俸的人會逐年減少囉
不過 想想 勞中校為何有這麼多人在照顧阿
也應該是他老爸的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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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7 18:26:45 |只看該作者
不知道她是誰只是把軍武機密資料洩密給大眾的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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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8 01:05:0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寒冰神話 於 2015-4-8 18:51 編輯

政戰體系在陸軍似乎也沒發揮作用,單位保防官及監察官未能通報上級,另外高司單位安插的細胞也未即時回報,真不知保防體系政四自毀前程
其次國防部的反情報工作大隊難道對該單位也沒有安插人員適時回報,如此全球最高等級的戰鬥直升機,安全漏洞百出,國防部及陸總部也該要
有人出來負責吧。想當初民國86年在外島烏坵,連上弟兄有一名站哨衛兵站晚上9點~11點衛兵副哨,因個人情緒管理不當,竟然私自下哨且惡
意躲藏,晚點名時單位主動向上提報該員失蹤,全島戰情立即指示全力搜索,到隔天早上六點早點名,仍未尋獲,指揮部下達全島各單位停止不
必要操課,協助我單位協尋該員,我單位除了站哨人員,全員不眠不休再搜尋,到了早上八點多,終於該員因飢餓出來覓食被尋獲,當下帶到連
長室詢問,正當營部長官到達時,指揮部指揮官要求營部及我單位主官及輔導長共四位到指揮官辦公司報告全委,指揮官當下第一句話,就斥責
政戰幹部沒做好保防工作,因為指揮官知道人找到的時間,竟然還沒海軍總部高層知道的時間早,海軍總部長官來電表示對該弟兄不可不當管教
。可見當時海總部在外島安插保防細胞發揮功效,對島上官兵不外乎是監督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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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8 01:55:2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ctth 於 2015-4-8 01:56 編輯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 2 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之。

第 3 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 4 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令遷出。

第 5 條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 6 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第 7 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第 7- 1 條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 7- 2 條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 (漁) 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第 三 章 懲罰

第 8 條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之房屋、倉庫並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其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不適合時,要塞司令部得逕自執行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

第 9 條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0 條 犯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十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1 條 犯第七條第三款、第六款之規定者,其懲罰辦法由國防部另訂之。

第 12 條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 條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並得沒收其器具 、底片、底稿及航空器。

第 14 條 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不罰。但得責令賠償。

第 14- 1 條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5 條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第 17 條 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

第 18 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用要塞.堡壘法來辦可能有點難度.軍用機場是要塞.堡壘無誤.但看看第 18 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然而國軍大部份的基地.機場.都非國防部公佈適用此法之要塞、堡壘..喜歡在軍機場外拍軍機起降的軍迷..都知道..偏偏國防部長面對立委質詢確說不清.從頭到尾被壓著打...很簡單的一句話(601旅是要塞.堡壘..但非國防部公佈適用此法之要塞)..一直在那601不是要塞.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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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8 17:04:57 |只看該作者
國軍跌戰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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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8 19:36:08 |只看該作者
其實要檢討的是整個制度腐敗的問題 而不是追打落水狗,畢竟這些事情我想當過兵的都很清楚不是只有一個601旅會發生類似的情況
但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改進就是了~
結論:好險我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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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21:13:42 |只看該作者
j760314 發表於 2015-4-8 19:36  
其實要檢討的是整個制度腐敗的問題 而不是追打落水狗,畢竟這些事情我想當過兵的都很清楚不是只有一個601旅 ...

再翻舊帳,我想國軍就沒官囉
不過外面個名嘴要說別人之前,不知有檢討自己是否也犯了一些過錯
是否也該八卦自己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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