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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夾娃娃、打香腸 換高檔貨就觸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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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4 11:30: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夾娃娃、打香腸 換高檔貨就觸法

2015-04-04  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
      
夾娃娃機放高價物品雖然構成賭博的「射倖性」要件,但有法官認定,放高價產品才會吸引民眾玩,這只是暫時供人娛樂的玩法,是否有必要以刑法介入處罰有討論的空間,因此店家不一定會被判有罪。

北部某法院李姓法官認為,夾娃娃機涉賭的行為,類似香腸攤擲骰子賭香腸,只是香腸是低價物品,擲骰子只是暫時供人娛樂的玩法,因此警方通常不會查辦,但只要把香腸換成高價產品或是錢,就足以構成射倖性,觸犯賭博罪。

他認為,夾娃娃機內放置高價產品,被起訴的機率很高,但法官不一定會判決有罪;他說,一般夾娃娃機放置的娃娃可能不足以吸引民眾去玩,禮品變成高科技產品是時代的產物,也可能被認定只是暫時性的娛樂,刑法有沒有必要介入,尚有疑義。

他舉例,曾有麻將協會辦比賽,報名費六百元,積分最高者能贏得五萬元彩金,檢方認定具射倖性,將報名費當賭資,將負責人依賭博罪嫌起訴,但法官認定比賽競技意味濃厚,判決無罪。

另有電視台李姓製作人舉辦德州撲克比賽,每人繳八千八百元報名費,積分最高者可獲雪梨食宿與機票,卻被認定提供賭博營利場所,判製作人六月徒刑。他說,麻將協會或德州撲克案例都具有射倖性,但是為何前者無罪,後者有罪?重點在承辦法官若審酌是比賽競技或暫時性娛樂行為,就不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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