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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行為太超過 檢舉、被檢舉都可能吃官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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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27 11:06: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行為太超過 檢舉、被檢舉都可能吃官司

2015-04-27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專題報導
圖/聯合報提供

任何人在公共場所都有拍攝自由並檢舉違規,但因被檢舉人經常反過頭來汙名化檢舉者「偷拍、檢舉蟑螂」,衍生了許多衝突與糾紛。
司法實務上,妨害檢舉人在公共場所拍照,可能觸犯強制罪,但檢舉人行為過當也會吃官司。

「檢舉達人」楊寶中去年四月十七日在台北市承德路蒐證工程包商偷工減料,他站在對街拍攝,五、六名工人突然衝向他咒罵「你什麼東西」,接著有兩人架住他,另一人試圖拿走他相機;雙方肢體衝突,楊不甘遭壓制,控告對方強制罪,兩名工人遭移送法辦,由士林地檢署偵辦中。

據了解,兩名工人埋怨檢舉人「好手好腳的幹嘛對我們這樣?憑什麼照我們相?」楊寶中則說,後來水利處要求工程拆掉重做,若非他舉發,偷工減料的側溝蓋工程可能就蒙混過關,「督工有錯嗎?」

檢舉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一名男子懷疑新北市三重區光興國小整建工程承包商傾倒廢土而跟車蒐證,三名工人發現後涉嫌撞擊他的車並圍捕擒人,聽到他大喊「我是檢舉達人」,抽走他的V8以及電腦記憶卡,押他見老闆;三名工人被士林地院依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八至十月徒刑。

三年前,陳姓男子想當檢舉達人,頭戴攝影機拍攝他人亂丟菸蒂,賴姓騎士發現後罵他是「抓耙仔」,陳覺得被羞辱,以身體擋住賴去路,大腿被賴的機車壓傷,雙方互告。陳控告賴傷害,賴反控陳強制罪,後來雙方雖和解,但強制罪屬公訴罪,台北地院判檢舉人陳姓男子有期徒刑二月,支付公庫二萬元後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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