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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男性侵前妻 偷勞力士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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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4 00:55: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男性侵前妻 偷勞力士錶

台南市一名雷姓男子藉口搬電腦,竟入屋持刀架在前妻脖子,加以性侵得逞,又拿走對方勞力士錶及三萬元現金,前妻憤而提告。雷男否認犯行,辯稱沒性侵,拿走手錶是為了讓前妻能再找他。由於前妻當庭幫雷男求情表示,「他父母很疼愛我,他可能一時衝動,希望法外開恩,能判輕一點」,台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及竊盜罪嫌判四年。

法律評析

(一) 刑法上為了保護人們對於自己身體的性自主自由意思,於刑法第221條以下,列有妨害性自主罪的規定。新法修正的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即為舊刑法中民眾較為熟悉的強姦罪,但由於舊法中姦淫一詞意思,是僅有男性對於女性為之。並未含括女對男、男對男、女對女之間,對於其他類型間的淫逸行為未保護周全,故將姦淫修改為性交一詞。以尊重男女性自主權維護男女平等原則。

(二) 本案中,雷男以持刀行為強制前妻,違反前妻之意願,使之就範而與雷男為性交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客觀上的要件,又強制性交罪需行為人主觀上需具備故意,而本案中,雷男很明顯為故意強制前妻和他為性交之行為,雷男依刑法第221條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而雷男摸走前妻勞力士手錶的行為,屬於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範疇。雷男侵害前妻對於其財產權(手錶)的支配狀態,且雷男為故意取走前妻之物,已構成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 實務上,雷男抗辯沒性侵,拿走手錶是為了讓前妻能再找他。就性侵部份,縱然日後無法採得雷姓男子遺留物,倘若前妻指證歷歷,法官多半會採信。至於竊取勞力士手錶一事,雷姓男子並不否認,其等同自白,且其抗辯非法律上阻卻違法之事由,所以法官不會採納。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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