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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非共見共聞 電梯內罵人不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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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6 10:47: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非共見共聞 電梯內罵人不起訴

2015-05-06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高雄報導
      
詹姓女子在電梯內遇見鄭姓鄰居祖孫三代四人,詹女認為對方三人罵她「畜生、笨死」,控告鄭家三人公然侮辱;高雄地檢署認為,電梯是密閉空間,監視畫面也不能判斷鄭家人在罵詹女,昨天處分鄭家三人不起訴。

在電梯裡罵人無罪?法界人士認為需個案認定,實務認為在密閉空間裡,在兩造(罵人、被罵者)以外,還有三人以上聽到,就有觸法疑慮。不過雄檢認為,電梯為封閉空間,就算電梯裡有五個人,也非刑法定義的「不特定或多數人共見共聞的空間」;詹女提供的錄影檔只能證明鄭家人有說上述言詞,是否罵詹女?有無達到貶損她社會人格與地位程度?難以認定。

高雄市詹姓女子去年九月廿六日早上與鄭男一家四口在電梯相遇,未料鄭妻一進電梯就罵「都不會擠過去嗎?」鄭男再補一句「笨死」,詹女質問「你們在說誰?」鄭男、鄭妻、鄭母以台語一人一句「畜生聽不懂人話」、「靠腰」;詹女事後告鄭家三人公然侮辱。

鄭家人否認罵詹女,鄭男供稱,進電梯時女兒擋住出入口,他才罵女兒;鄭妻則供稱,他看到丈夫無故罵女兒,因此才罵丈夫。

律師裘佩恩指出,「公然」是指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況,電梯內雖有五個人,但除了告訴人與被告三人外,僅剩被告的女兒,不符合多數人共見共聞條件。

法界建議,可另提民事損害賠償討公道。例如,兩年前新北市一名女司機載酒客時,在車上被酒客罵「破麻」,女司機告公然侮辱,因是密閉空間,檢方不起訴酒客,但女司機附帶民事求償,法官判賠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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