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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探視屢遭刁難 聲請監護權改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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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8 00:39: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探視屢遭刁難 聲請監護權改定

張女和前夫協議離婚不成鬧上法院,但張女為了小孩好,而在法院與前夫協議探視小孩的方式。現在孩子長大上幼稚園小班,每次探視結束時總是哭鬧說:「媽咪我不想回家」、「我要跟媽咪住」,前夫亦打算更改張女探視小孩的時間及次數,甚至不讓張女探視小孩。

法律評析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法院則會依照請求或依照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和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刁難不能探視孩子時,可以向監護權人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獲得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即使父母雙方離異,為不讓小孩成長受父母影響而人格異常,法院對小孩的探視權、監護權格外注意,本件前夫如果打算減少張女探視小孩的時間及次數,除非前夫有相當的證據,證明張女無法教養、照顧小孩,才有可能被法院同意減少探視次數。

其實,探視小孩就是維繫沒有取得監護權一方之父母與小孩親情的機會,如果法院沒有做出裁定減少張女的探視權,但前夫卻不讓張女探視,則已違反規定。本件張女亦可先找前夫重新協議,維持目前的探視時間及次數,如果前夫不願意,張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方式之訴,甚至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聲請監護權改定。而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張女除要舉證前夫家對子女教養照顧上的不利情事,更要說明張女適合照顧小孩的原因,例如:張女的經濟能力、上班情形、品行及健康等情形,還有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如果張女沒有錄音、錄影等資料,也可請相關親友到法庭說明做為證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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