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10-18
- 最後登錄
- 2024-3-1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232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22100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收養官司/養子女繼承權 與親生子女同
2015-05-10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台灣光復後,中華民國民法不再「重男輕女」,男女都有繼承權;但剛開始「親疏有別」,養子女的應繼分只有婚生子女的一半,直到一九八五年民法修正才刪除「不平等條款」。現今,婚生子女與養子女的繼承權利、扶養義務皆同。
士林地院指出,近年出現少子化現象,會收養小孩多半是無法生育,或因再婚收養另一半與前配偶生的小孩;養子女與生父母關係「停止」,喪失與生父母互相繼承的權利,如果連和養父母間的繼承關係也有不平等待遇,很不公平,因此民法規定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繼承權相同。
不過,法律雖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養子女也是「子女」,但傳統社會仍存在一套「法則」;許多「嫁出去的女兒」會被視為「潑出去的水」,被兄弟認為「沒資格分遺產」,甚至被逼簽拋棄遺產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