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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揪髮拖行惡夫嗆「妻不如狗」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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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1 00:06: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揪髮拖行惡夫嗆「妻不如狗」

新北市一名惡夫因春節出遊問題與妻口角,竟在大賣場內當眾將妻打倒在地,還揪妻頭髮拖行至店外人行道,妻被打得鼻青臉腫,妻事後表示不想提告。

法律評析

該名莽夫為了生活小細節不分青紅皂白將太太揍成豬頭,已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規定,惟太太不願對先生提出告訴,爰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確實要受害人提告才有辦法受理。

再則該名惡夫將太太拖行至店門外人行道,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已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假如妻子的行動自由已被限制無法自由離去,則夫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的妨害行動自由罪。

關於惡夫嗆「妻不如狗」部分,因在大賣場內屬於公開的場域,許多人來人往,其辱罵聲旁人得共見共聞,其已對妻的人格權造成侮辱,顯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


本案當事人為夫妻關係,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況先生已對太太作出語言跟肢體上的暴力,如太太不願對先生提出傷害告訴,欲保全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緊急保護令。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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