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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沒律師執照 拿酬代打官司 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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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1 10:47: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沒律師執照 拿酬代打官司 判刑

2015-05-11  聯合報
記者蔡昕穎/新竹報導
      
沒律師執照別雞婆。新竹市50歲彭姓女子自告奮勇表示曾姓上司懂法律,可協助出車禍的外甥女處理訴訟、打官司,雙方簽下代理合約,協定收取賠償金30%服務報酬,兩人因此吃上「違反律師法」官司,判3月及6月刑期。

彭女外甥女兩年前騎機車與穿越馬路的行人發生車禍,導致腦挫傷、顏面撕裂傷,出現吞厭困難、失語症、認知障礙等傷害。彭女得知消息,向嫂嫂、姪子表示自己所任職的「首席顧問工作室」,為人專辦處理保險理賠申請及車禍調解,老闆很懂法律,「可以協助處理妳女兒、妹妹的車禍理賠」。

彭女向嫂嫂打包票「會幫忙辦到好」,家屬認為包含法院訴訟程序,姪子特別在契約上加入「訴訟條款」,雙方沒有爭議簽訂委任契約。簽約後,曾男在網路下載刑事告訴狀修改,交給彭女處理訴訟官司。

但為人撰寫書狀是律師職務,法官發現兩人無律師資格卻執行業務,且事成後要收取30%賠償金作為辦理費用,已明顯違法律師法規範。檢察官在調查中另外發現,早在民國99年,曾男就曾以訴訟代理人身分,為另名男子撰寫民事訴狀且陪同出席法院言詞辯論,並收取辦理費用,明顯違法。

彭女辯稱,自己只是以姑姑身分好心協助姪女爭取理賠權益,沒有牟取利益想法,且公司原本就在處理車禍理賠業務,作為曾男員工,為姪女牽線、幫忙老闆拉生意都只是舉手之勞,沒有犯罪。

法官認為,當彭女姪子發現異狀後寄出存證信函解除姑姑和曾男委任契約後,曾男與彭女再也沒有繼續處理車禍訴訟,顯然彭女非單純基於親人身分協助辦理,依違反律師法判曾男6月刑期、緩刑3年,向國庫繳交六萬元,而彭女判刑3月。

律師法是什麼?

依律師法規定,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業務,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律師法第48條第1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其中「訴訟事件」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從撰寫書狀開始即為律師職務。

李林盛律師指出,刑事訴訟一定需要執業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民事訴訟代理人若非執業律師,則必須為當事人親屬或公司法務人員、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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