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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由
天主創造了有理性的人,又賦給他位格,使他有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並負起責任:所以自由是基於理智和意志之力,決定對事情的做與不做、做這或做那,完全由自己決定其行為。因此自由牽連到善惡之間的選擇性;可向善立功,也可向惡犯罪。人越行善、便越自由;倘若不向善,便失去真自由;選擇作惡是妄用自由,使人成為罪惡的奴隸。自由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行為是自願的。在德行上前進和禁欲苦修,能增加意志對自己行為的控制權;不過行為的可歸咎性和責任性,能因無知、疏忽、暴力、恐嚇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降低或消除。
自由的執行權是人地位所需要的,尤其在宗教和道德事務上更是需要;但自由的實行,並不包括說或做任何事情的假設權。
天主賦給人自由,是要人自由自願的服從自己的造物主,並由此獲得完美的幸福。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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