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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誡禁什麼?
一、禁止一切侵犯他人產權的罪行
侵犯他人產權之罪,項目繁多,如偷盜、搶劫、欺騙、勒索、貪汙、挪用公款、包商偷工減料、商人尺寸不一、斤兩不足、商品仿冒、出售假貨、哄抬物價、惡性倒閉、放高利貸、偽造錢幣、窩贓、拿回扣、借債不還、不付公道薪金、在財務估價上作出不同的估價,使自己獲利,使他人受損;別人按權利作決定,設計使人在判斷上錯誤;把企業的社會福利據為己有或私用;在稅賦上欺騙、在票據上在貨單上造假、對私產或公款故意製造虧損。上訴各項都是違反公義和倫理道德的嚴重罪行,為第七誡所禁止。
二、不義之財要歸還嗎?
不論以何種方法取得的不義之財,都該物歸原主。倘若贓物已不存在,該以等值物品代還,或以金錢代還。所偷財物所產生的利益或利息,都該歸還。那些助人偷盜的人或窩藏贓物者,都有責任歸還;倘若不肯歸還,得不到天主的寬恕。倘若一時無力償還,該設法逐漸償還。
關於歸還不義之財,天主規定得很嚴格很清楚。聖經出穀紀上記載,天主為以色列人所定之偷竊賠償法上說:“倘若有人偷了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應用五頭牛賠償一頭牛,四隻羊賠償一隻羊。”又說:“竊賊偷竊,必須償還,他若一無所有,應賣身還他所偷之物。”(出廿一37;廿二)。可見歸還在天主眼中是如何重要。
再按正理和公道來說,有人偷了財物,表示懺悔了,但不肯歸還贓物,這樣的人仍得不到天主的寬赦,因為他的懺悔是假的。倘若是真心懺悔,不會不歸還,因為天主要求歸還是如此認真,而且又是很公道的要求,豈有不照辦之理?天主不寬赦不肯歸還不義之財的人,是非常公道和合情合理的,請大家仔細想想:假如某甲偷了某乙的全部財產五千萬元後,就去辦告解表示懺悔,但卻不肯歸還,就蒙天主寬赦了,他以後就安然自得的享用那五千萬元過富裕日子了。而某乙失去所有財產後,就天天受窮受苦,流浪乞討,竟無一人出來替他申冤、主持公道。反而原諒某甲,請問這是何等不平之事!大家能容忍嗎?公義的天主是不容忍這種不平之事的。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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