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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對聖人聖女是如何確認的
初期教會對聖者的敬禮源自地方教會,每個地方教會逐漸擁有所敬禮的聖者的名單,指明每位聖者的死期及安葬地點;從第三世紀中葉,已有了初期教會所用的日曆。第四世紀末,教宗規定所敬禮的聖者應真正是為大公教會的信仰作證而殉道者,舉行敬禮的地點與日期也要確定。但教會在第一個一千年中,對聖人敬禮的批准並無特別程式。教會對聖者的確認常根據教父們的證據。到了第五世紀中葉,開始有了“殉道聖人錄”的編輯,以後形成的“羅馬殉道聖人錄”成了教會敬禮聖人的指南。聖人的敬禮由於沒有嚴格的審查程式,擴展很快,聖人慶節愈來愈多。從十三世紀開始,教會制定了一種“列聖”的程式。教宗亞歷山大三世於1171年規定,除非有教會認可,不得給予某人宗教敬禮。脫利騰大公會議(1588年)後,列聖的準備工作屬聖禮部管理;1634年又制定了邁向“列聖”的第一階段——“列真福”——許可某地對真福施以敬禮,如中華真福只在我國。在“列聖”(聲明某人為聖者)之前,通常須有三點作審查:其人生平的正統性、英豪聖德及托他代禱所發生的奇跡。殉道者不需要奇跡。教會聲明某人為聖者後,通常編寫敬禮他的經文,把其名字列於禮儀日曆中,供人追念敬禮。教宗若望保祿二世1983年頒佈宗座憲令,詳細說明“列聖”的程式與條件,表明教會對聖人敬禮的審慎態度。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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