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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自稱買房包養她 10年後討房敗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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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7 11:49: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自稱買房包養她 10年後討房敗訴

2015-07-27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蔡姓男子自稱十多年前買房包養張女,為了討歡心,把房子登記在她名下,後來各自嫁娶,蔡以當初是借名登記,打官司討還房子,法官判他敗訴。

「借名登記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律師陳志峰指出,借名登記在坊間相當普遍,如果當初沒講清楚,日後容易發生紛爭,最好先寫下契約、留下證據。

桃園地院調查,蔡姓男子十多年前和張姓女子同居,後來雙方分手,各自嫁娶,十多年後,蔡指當年包養張女,買房子登記在她名下,張女後來偷賣房子,他以當初房子是借名登記,打官司訴請移轉所有權。

法院審理時,張姓女子指出,房子是她獨力購買,頭期款是她付,蔡沒出分文,分手時蔡沒要求分房產,所有權狀一直是她保管,後來蔡服刑6年多,出獄後就纏著要分房產,她拿出繳貸款單據,證明這些年都是自已付貸款。

由於蔡姓男子無法提出借名登記的證據,法官認為十多年來貸款都是張女繳納,且一般借名登記,所有權狀都會由自己保管,蔡聲稱借名登記與常理不符,判張女不必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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