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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為逮色狼被訴酒駕 男判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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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 09:35: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為逮色狼被訴酒駕 男判無罪

2015-09-01  聯合報
記者魯永明/嘉義報導
        
嘉義市某海產店老闆蘇姓男子5月2日凌晨打烊喝酒後,搭妻子騎乘機車丟垃圾,聽到1處檳榔攤女老闆,為女員工遭1名男子猥褻,大喊「抓色狼!」他奮不顧身騎機車追捕騎單車色狼,通知路人報警逮捕,卻因酒測0.45超標,被警方依公共危險法辦,嘉義地院簡易庭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法院昨天以他見義勇為行為阻卻罪責,欠缺有責性,改判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改判無罪很開心!謝謝法官明察秋毫」48歲蘇男說,當天凌晨海產店打烊後與友人喝威士忌,之後搭妻子騎的機車丟垃圾,行經民族路與興中街口,聽到檳榔攤施姓女老闆,為女員工遭1名男子猥褻大喊抓色狼,他馬上騎機車追捕騎單車嫌犯,追了300多公尺與對方扭打,並通知路人報警逮人。

他憤憤不平地說:「我冒危險抓到色狼,有功無賞,還被酒測法辦,不甘心!」他表示不能接受法官判6月折算18萬元罰金,更不滿警方處置。

嘉義市第二警分局說,因落網賀姓男子指控蘇男酒駕,警方無奈只能酒測法辦;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良表示,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

法官表示,蘇男酒駕但未喪失行為能力及判斷力,是當時現場唯一可能逮捕猥褻檳榔西施男子的人,追逐手段除騎機車並無其他選擇,且從法益權衡,賀男對女性潛在威脅及蘇男對公共交通安全危害程度,無從期待蘇男應遵守酒後不得騎車規範。

法官認為,一味要求蘇男遵守酒後不能騎車的刑法判刑,不僅過苛,日後會讓有心見義勇為者,面對他人危難臨危卻步,形成自掃門前雪的冷漠,按「法不強人所難」法理,蘇男酒後騎車得阻卻罪責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15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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