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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PO錯警照寫錯名 「分享」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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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25 10:02: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PO錯警照寫錯名 「分享」無罪

2015-09-25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
        
去年學運人士占領行政院事件中,一張員警作勢打人的照片在網路流傳,有網友認錯人,還在照片旁加註「帶頭打學生的狗警是惡名昭彰的凃欣安」;郭姓前記者分享這張照片被控加重誹謗,但士林地檢署認為郭非原創者,單純在臉書上分享並未表達誹謗的意見,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學運期間抗議群眾侵入行政院並遭警方驅離的新聞眾所矚目,警察驅離手法也不斷被討論,郭在當時氛圍下「誤信」消息是有可能的;而分享臉書好友動態功能已十分普及,「單純分享」與「分享並同時表達言論」有差別,不能逕認郭主觀上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意。

凃欣安共告了七人,除了郭姓前記者外,楊姓網友也在批踢踢一篇「打人警察肉搜出來了」的文章公開凃欣安手機號碼;凃的手機被打爆,他控告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楊事後與涂和解,凃撤告,檢方也處分楊不起訴。另外五人由宜蘭等地檢署處理。

檢方調查,去年三一八學運時一名戴安全帽、持圓盾的警察,因右手警棍高舉過肩,驃悍的樣貌遭部分網友質疑「執法過當」。

網友肉搜警察身分,中正一分局副局長李權哲及督察組警務員凃欣安都遭錯認;其中有網友在照片旁打上「帶頭打學生的狗警,是身高超過一九○公分的警官!就是他~惡名昭彰的『凃欣安』!」並指他二○一二年十二月八日打蔡丁貴教授,凃欣安認為這些文字貶低人格、損害名譽,控告包括在臉書分享的郭姓前記者等七人。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2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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