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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生前未收債權 要課遺產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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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24 11:06: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生前未收債權 要課遺產稅

2016-02-2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有價值的財產,都要繳納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的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如果到死亡時還有尚未領取的價款,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要課徵遺產稅。

所謂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包括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和信託權益。

因此,被繼承人死前若有尚未領取的投資報酬,即使不會出現在死亡當日的存款餘額,繼承人仍然必須申報繳稅。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出售先前投資的一筆海外資金,出售價格為數百萬元,直到被繼承人死亡後數日才入帳。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只申報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存款餘額,漏掉這筆價款。如有上述的類似情形,國稅局將會要求繼承人補稅,並對其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應該特別注意被繼承人的財產變動情形。

除了應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存款餘額,也要注意是否有未出現在當日帳面上、尚未收取的債權,務必據實申報。若有一時疏忽而漏報的狀況,也應自動補報。

根據稅法,有漏報或短報遺產稅情形者,除了要補稅,還要繳納按所漏稅額處罰二倍以下的罰鍰。若被判定是刻意逃漏稅者,罰鍰可提高至三倍,並依刑法處理。但如果民眾在未經查獲前就自動補報,即可免處罰款,只要繳納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243/152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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