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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振興條例公聽會北區場今天(21)在國立交通大學舉行,偏遠地區學校振興條例是基於憲法保障教育機會均等及偏遠地區教育均衡發展的精神,考量學校不僅是提供教育機會的教育機構,也是地區上的人民社會及文化活動中心,不應該只因為學生人數過少而遭到裁併,反而應依地區住民的需要,採取特別措施或提供必要資源。因此條例就偏遠地區學校設置、規定明確標準,以保障偏遠學童受教權。
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王承先表示,公聽會目的希望能讓偏遠地區學校能有更好的發展,四場公聽會結束後彙整各界的想法,希望以9月這個會期為目標送往立法院審議。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周志宏教授表示,偏遠地區學校振興條例規範有幾項重點,包括明定立法目的、用詞定義,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員額與人事經費的彈性運用;簡化偏遠地區學校的行政流程、監督及評鑑,降低學校行政負擔,讓偏鄉辦學有更大的彈性,並發展特色課程。
現場有各界關心偏鄉教育的人士對於條例提出想法,其中,全教總教師代表就提出,關於條例第5條為了解決偏鄉的人力問題,得控留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的人事經費,聘任約用教學人員,是否開放比例過高對於擁有教師證的教師不公平?周志宏教授也回應,這是為了考量偏遠學校人力運用的狀況,從現有代理代課教師外,還有其他人事運用的彈性,而且約用教學人員不是派遣人員,是依照勞基法所以勞動條件不會比較差,且薪資也有受到條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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