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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傳經咒] 彌陀圓中鈔2之23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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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31 07:35: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疏》一、法性身。居寂光土。身土一如。名秘密藏。

《鈔》觀經疏云。法身者。師軌法性。還以法性為身。此身非色質。亦非心智。

非陰界入之所攝持。強指法性。為法身耳。妙宗鈔云。師軌釋法。捨通從別。

通則生佛俱軌法性。然其九界。雖軌而違。如人依師。不順師教。唯有諸佛。

從初發心。軌法而修。今能究竟。冥合法性。故大經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

以法常故。諸佛亦常。順法性故。名法為師。實非所師。與能體別。故即所師法。

而為其身。雖名為身。已出五陰。故非色質。及非心智。色是初陰。心智即四陰。

既其非陰。亦非入界。故非三科。任持攝屬。此則已簡分段變易。以示生死陰等攝故。

亦可色質簡應。心智簡報。三科簡因。既非此等。何以狀名。為物機故。強指法性。

名為法身。此能居之身也。所居之土。正如前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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