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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凱族社會組織
傳統的魯凱族部落為階級化的社會,分為頭目、貴族、勇士、平民四個階級,階級為世襲制度,可以因婚姻關係而提升或下降。
(1) 頭目:魯凱族的社會制度分為頭目和平民,而頭目又分為當家頭目、小頭目(貴族階級)與平民。當家頭目是世襲制,其血緣命脈必須為具備當家頭目條件者,必須門當戶對同級婚,才可繼承此階級。頭目是部落的地主,擁有土地,包括山林、獵區、河流、花木、鳥獸等,皆為頭目的私有財產。頭目將財產分租給平民,形成佃民必須繳納穀糧以及食物的義務;而頭目再將貢賦透過餽贈的方式,回送一部份給需要救濟的平民,以達聚落內社會財富的再分配。
(2) 貴族:為大頭目的近親,又分為二頭目及其他小頭目。可以耕種土地不必納稅。貴族的地位是世襲的有宗譜上的次序決定繼承權。
(3) 士:介於貴族和平民之間,為有特殊功績的平民或有特殊才能的村民,如雕刻匠、打鐵匠。頭目會賜予他某些權利如戴羽毛、有階級的花環。其長子繼承士的階級,餘嗣則為平民。
(4) 平民:多為佃農,向大頭目租地耕作。平民有向頭目納稅的義務,納稅的內容不是金錢,而是自己耕作收成的小米、花生之類的食物;或是狩獵的肉品。
魯凱也盛行同階級聯姻的觀念,不同階級的婚姻關係也產生升降階級的情況。
參考資料:
‧《台灣的原住民:魯凱族》,達西烏拉彎‧畢馬,台北:臺原,2002
來源:臺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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