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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罪過的嚴重性都是一樣的?
按嚴重性來審斷罪過是適宜的。把罪過分為大罪和小罪,這在聖經中早已有跡可尋(參照若一 16-17),也成為教會的傳統。人們的經驗也證實如此。
大罪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摧毀在我們心內的愛德;大罪是人把低下的美善放在天主之上,背離作為自己終向和真福的天主。
小罪雖然觸犯和傷害愛德,但仍讓愛德留在我們之內。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聖多瑪斯‧阿奎納教導我們: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 …不論是反對愛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 …。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是小罪。
一個罪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大罪是指其對象是嚴重的事情,又是明知故犯的罪」。
嚴重的事情是經由十誡所確定:「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証,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10:19)。罪過的嚴重性有輕重的分別:殺人比偷盜更為嚴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慮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來說,比對外人施暴更加嚴重。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
非故意的無知能減輕,甚至免除嚴重過錯的歸咎性。但是人人應該知道銘刻在每一個人良心中的道德律原則。感性的衝動和情慾,一如外來的壓力和病理學的困擾,同樣能夠減輕故意和自由的程度。惡意的罪過,存心選擇邪惡的罪過,是最嚴重的。
來源:懺悔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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