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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人嚴法以顯用,是明佛曠劫修因,方顯法身之體用。
四以法嚴人以顯圓,若不得法之體用,因果不能圓妙,即題中「大方廣佛華嚴」等六字。
五以體嚴用令周遍,如用不得體,不能周遍。
六以用嚴體而知本,若無大用,不能顯體本之廣大,是題中「大方廣」三字。
七以體嚴相而知妙,謂相若有體即入重重無礙。
八以相嚴體以明玄因,無相不顯體之深玄,即「大方」二字。
九以義嚴教超言念,由所詮義理難思,故知能詮之教離言絕相。
十諸用互嚴以融攝,如禪非智,無以窮其寂,智非禪,無以深其照等。
如是以因果,體相用,及教義等互嚴,以顯佛之性德,行德,果德,皆圓融無礙,微妙難思,因名嚴。大方廣是性德,屬於法;佛是果德,屬於人;華是行德,屬於喻。
華為能嚴,佛是所嚴;華與佛之因果是別相,嚴是總相,因名「大方廣佛華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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