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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別讓自己大半輩子的辛勤及努力付諸流水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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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18 11:35: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各位親朋好友:

剛剛有個同學的同事李先生,捅下一個大簍子,這個錯誤,會影響他一輩子,所以我特別寫了下來,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人重蹈他的覆轍。內容有點長,不過還是認真看一下比較保險......

1.李先生 5年前賣掉了在基隆的房子,房子原本向銀行抵押貸款借了 600萬,賣房子時借款還未滿一年,如果當時還銀行錢的話,必須支付銀行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2.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 600萬,按月支付銀行利息,等貸款滿一年,不必支付違約金時,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也就是日後再 "舉新債,還舊債")。注意喔,這裡的重點是,房子賣掉了,也過戶了,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不是買方.

3.如果買方依約定在貸款滿一年時,另外 去 "舉新債,還舊債",那麼李先生就和房子的貸款沒有任何瓜葛了。但是,買方並沒有這麼做,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更慘的是,買方已不知去向了。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但卻流標賣不掉。

4.今天,銀行的人去李先生在宜蘭的房子估價,他們大概打算連這間房子了也要查封拍賣!

5.如果這兩間房子拍賣的金額不夠還銀行 (600萬加上 5年的利息,還有法院的相關費用以及稅金),那麼李先生這輩子還得繼續還,銀行會一直緊緊追著他不放的。

再說一個 "相反" 的例子給你聽:

1.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 500萬元。

2.為了要省麻煩,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沒有 "舉新債,還舊債"。注意喔,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


3.張三夫婦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 500萬的貸款。很高興的跟銀行 "清償證明" 時,被銀行拒絕了:因為 賣方李四還欠銀行 300萬元沒還,必須把這 300萬還掉 了,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

4.補充說明一下,這筆貸款是設定 "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 "全部" 都還清了,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包括房子貸款,信用貸款,等......) 這對買方張三來說,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銀行還是可以拍賣 房子的。

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怎麼會這樣?這和我沒關係啊!!" 但是,抱歉的很,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所以,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切忌藕斷絲連!!

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 "其中一 節" 而已,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以前上民法,商事法,也沒教過這些!!如果從事的是金融業,或許還有可能像我一樣,在工作後才知道有這些規定)

看完故事後,請把文章轉寄出去,因為或許你周遭的親朋好友,可能就是下一個犯錯的人。(通常當事人 "事發後" 都會說,我剛剛問過了一個 "在銀行工作" 的朋 友...)

(最好的辦法是預防勝於治療,不要讓他們再來問你了!)

結論:即使再忙,還是要多多充實法律常識.要學習分享及關懷別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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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26 17:39:45 |只看該作者
本文最後由 cpptoney 於 2023-11-26 18:08 編輯

喔看來稅務的知識,我很缺呀,謝謝大大分享重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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