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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的從前
有位大學生(以下簡稱乙方)補貼家用
在回家的途中
撞上違規越過雙黃線的貨車
不幸當場身亡
令人唏噓不已
而該貨車司機所屬的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也第一時間出面協助處理該不幸事件
想當然爾
乙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甲方負起責任
因貨車所有人屬於甲方
肇禍司機也是甲方雇員
責無旁貸甲方便負起責任
除該肇事司機所附相關刑責外
民事部分依慣例兩造責付調解
兩造也願意先行調解再議
首場調解雙方均聘請律師
乙方提起該大學生為家中獨子
上有一姐因車禍雙腳小腿截肢而不良於行
乙方雙親也屬困苦低收入戶
平日僅憑打些零工維生
發生此災厄另乙方家庭頓失希望所繫
原盼該大二學生畢業後可以略解家中困境
於是乙方家屬親戚便各自出錢出力
聘請律師要求甲方賠償民事相關賠償事宜兩千萬元整
但甲方律師只願支付三百萬元整
當然雙方律師引用條文針鋒相對
也引發乙方家屬眾所不滿甚而怒罵甲方
最後不歡而散
甲方想起原就有聘僱一名常年顧問
於是請該名顧問會同律師一同參與第二次調解
第二次調解會場還是跟第一次調解相同
雙方各執己見不願退讓
又起爭執,此時該顧問便要求暫停調解
延緩另擇期再議
雙方彼此不愉快離開調解會場
次日該顧問帶肇事司機依照乙方提供住所前往拜訪
當場要求該司機自巷口跪爬至靈前捻香致歉
當然不可免俗一路備受乙方怒斥甚有毆打洩憤之舉
但兩人依然深深鞠躬道歉
起初乙方不願與顧問談論
但在該顧問誠摯表示卻有誠意來此了解
以便回報甲方負責人確保乙方權益事宜
經了解該大學生的姐姐為車禍不良於行
僅能以輪椅代步而學歷為高中畢業但無法找到適合工作
乙方雙親則是目前租屋而居單靠零碎打工維生低收入戶
含辛茹苦養育兒子、期待大學畢業後有一好工作
足以分擔家中經濟
將所有的希望都放在這個兒子身上
而如今隨著兒子的往生全家的希望頓然落空
顧問當下即表示會盡快處理此案件
畢竟一再論及案情對於乙方而言都是再一次的傷害
商請容許以一個月的時間詳細與甲方負責人討論後
必給予雙方滿意均能接受的條件
一來借以寬慰往生在天之靈
二來雙方盡速面對未來以免沉湎於悲働中
乙方家屬暨親戚均已為緩兵之計絕無誠意
表示要發動全村裡圍廠抗議
該顧問表示若一個月後無法順利解決
則圍場合情合理,但現今圍廠只是讓事情更陷膠著
勢必雙方更加難以圓融解決事情
豈又是雙方所願
最後乙方同意以二十天該罹難者出殯前十天為限
該名顧問返回甲方公司後即告知負責人
給予七天為限想出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
於是該顧問也於這段期間
在甲方公司暨工廠內部多方接觸
也檢視甲方公司所有相關保險事項
也在甲方公司所在地附近閒晃
一星期後向甲方負責人提出解決方案
首先表示肇事司機有錯在先
情理法是該對乙方有所負責
而了解該公司所有保險事宜
就該起肇事事故甲方可以向各保險公司
就相關保險條文申請理賠金進行了解
再則應以乙方後續生存為考量重點並非賠償金額
若堅持雙方律師所見似乎毫無交集
與其引起圍廠造成媒體競相報導對於甲方在社會觀點上
也必然引論一番輿論未曾也不是另種損失
而目前公司工廠內上有許多職缺適合三位家屬任職
持續刊登徵人不如讓三位家屬有安穩工作賴以生存
或許兩相僵持不如和諧處理
而解決方案為
方案一
為主要代行其不幸往生大學生未完竟願
將乙方原有的期待與希望降至最低的傷害
1.為乙方償還該名大學生所有的助學貸款
2.離公司(工廠)附近處有新建案為三樓透天厝
二十餘坪且一樓有孝親房可供該行動不便女兒使用
以乙方指定屋主購屋供其居住解決乙方住家問題
購屋金額當時約為三百餘萬
由甲方在達成調解後與建商自行協商全額繳清模式
解決乙方住的需求
3.購一電動輪椅供其不良於行姐姐的交通工具並聘為公司會計
另就工廠內所有職缺供其雙親挑選也特立公證以甲方
公司暨負責人為保證確保
甲方公司營運一天不得辭退乙方三人,
乙方父母挑選堪任屬意職缺
並由甲方依公司相關職業訓練輔助任職
如無違反重大法律相關條文
並不得假以任何藉口調動三人職務薪資等
但乙方三人也必須恪遵公司規定及相關勞動部規範
解決乙方日後生活必須依存的條件
4.負責乙方所有喪辦事宜及相關訴訟律師費用
方案二
1.乙方不接受
提供乙方四百萬民事相關賠償事宜,
分為四十期,每期十萬元整於每月五日發薪日前匯入乙方指定帳號
或開立四十張劃線支票,以每期每期十萬元整於每月五日支付
收票人為乙方指定人
方案三
另不在協調內容的此方案為甲方公司內部處理事宜
1.准於該肇事司機一星期有薪假聊以撫慰其受驚嚇精神狀態
2.肇事司機依然承受所屬刑事相關職責
委以律師力求肇事司機因業務過失最大權益
以維為公司盡心盡力員工提供保障
3.責付運輸相關部門更嚴厲的安全駕駛觀念及相關規範
經過一星期左右甲方負責人與其他高層主管會議後
授權該顧問就以上五點方案與乙方提起調解申請
就在與乙方議定日期前向乙方表示
可正式提出調解申請
並取得甲方相關調解所需文件
第三次調解就此展開
於協調會一開始該顧問先行發言
首先再次向與會乙方人員致以最高歉意
並表示主要是以解決雙方異議取得共同的最佳方案
同時也表示一個人的生命也絕非金錢所能衡量
當務之急在於竭力使乙方得以最快方式處理不幸
以及面對即將來臨的日子為優先考量
若仍有僵持希望雙方更自再行協商務必求得最佳方案
勿僵持局面,一而再提論此不幸
因每提及一次
乙方家屬就必須面對一次悲働回憶
在提出因應兩方案後
乙方家屬拍桌怒斥與期待落差甚巨
並以甲方所處公司(工廠)為偏鄉地區並非市區為由
毅然決然果決否定兩項方案
但該顧問及表示甲方所在地卻為偏鄉
可否商請將調解再延兩至三日
讓乙方雙親得以前往該建案了解週邊生活機能
以及參觀甲方公司(工廠)內部職缺相關事宜再行決定
也歡迎乙方親戚一同前往了解
當以罹難者生前所願為最高選擇依準
切莫執著於是非對錯之辯
當以日後現實面生活為重
避免在當下激烈情緒下作出決定
以免逕付司法裁決雙方依然不歡而散
最後乙方父母同意且調解會後
隨即隨該顧問前往該建案所在地了解當地生活機能
也挑選一戶合意建屋
並至甲方公司(工廠)了解各職缺其性質與薪資結構
隔日乙方父親及聯繫該名顧問
表示願意接受第一方案
女兒任職會計一職
母親擔任進出貨監督之職
父親擔任倉儲管理職位
雙方終於達成協議
籌備喪葬後事期間
甲方也自動將乙方任職期間以喪假論
雖然當下乙方也有親戚
議論紛紛指出白白失去一個兒子
沒實質得到分文金錢補償
全家卻還為加害者賣力工作
人云亦云難杜悠悠眾口
而後十餘年間也未曾再聞雙方有何議論
一件不幸的悲劇
絕對沒有一個受益者
雙方盡是苦主
而是非對錯是否如此重要
也沒有任何一件事情
有辦法十全十美毫無瑕疵的落幕
或許異中求同雙方取得屬於自己最大的平衡點
才是更為重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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