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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3 00:43: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特瓦

  法特瓦是伊斯蘭教法用語。系阿拉伯語的音譯,意為“教法判例”、“教法新解”。指權威的教法學家就經、訓或法典未作規定的問題或法典雖有規定但不全面或在事實上已難於執行或對如何執行有爭議的問題,根據經、訓的精神和教法原理,經過審慎推理引申出的法律處理意見或補充見解或裁斷敘述。履行這一工作的行為,被稱為“伊夫塔”。“伊夫塔”是伊斯蘭教法立法的一種形式,也是伊斯蘭教在新的歷史發展階段,為適應新的情況自我調整的一種舉措。因為伊斯蘭教認為真正的立法者是安拉和他的使者穆罕默德,除此之外,對於純教規方面增訂、補充和必要時放寬限制等,都不能稱為立法,而只能通過“伊夫塔”方式來解決,承擔此任務者被稱為穆夫提,也不可稱之為立法者。因為伊斯蘭教認為伊夫塔是一樁十分嚴肅而又對穆斯林不可缺少的事業。對承擔此項工作的人有嚴格的要求,遜尼派一般為有創制能力的教法學家或穆夫提、大穆夫提;什葉派同樣要求其為具有創制能力的阿亞圖拉或大阿亞圖拉。“伊夫塔”這種立法形式,自先知逝世後,即由其主要門弟子包括四大哈裏發開始履行。他們根據經、精神和穆斯林大眾的利益,對新出現的法律問題頒發“法特瓦”;他們之後每個時代官方委任的穆夫提或有威望的教法學大師,甚至著名的司法官都可對別人提出的教法問題作出“法特瓦”。不同派別的“法特瓦”對一定範圍內的穆斯林具有法律作用,作為解決宗教糾紛或法院判處案件的法律依據或參考。“法塔瓦”通常以文告、發表講演或信函等形式公之於眾。歷代教法學家將各時代的典型的“法特瓦”。匯編成冊,稱為《法特瓦集》,被列入成文法的範圍。除了《先知門弟子法特瓦集》等早期的匯集本外,教法學派形成後,各學派創始人的“法特瓦”大都收編在本派名目不同的法學著作中。此外,有的著名法學家或穆夫提又編出本人或本派某一時期的“法特瓦”專輯。如哈乃斐法學家艾卜.來斯.撒馬爾乾迪的《案例書》、罕伯裏學派法學家伊本.泰米葉的《法特瓦集》亦稱(教法判例)。由埃及伊弗塔委員會編輯出版的《伊斯蘭法瓦特集》是匯集了近現代埃及及教法權威對於因社會變化和科學發展、人際關係複雜而引發出的新問題作出的教法判例或補充敘述。

(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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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3 17:31:2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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