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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克夫
伊斯蘭教法術語。阿拉伯語的音譯,又譯作“吾克夫”。原意為“拘住”、“凍結”。教法中指用於宗教或慈善事業的實產或資金。哈乃斐派認為屬出借性質,產權歸原主,收益歸公用。大部分教法學者認為屬穆斯林公有。主要用於公益慈善事業,且多著眼於穆斯林大眾,如修建清真寺、學校、醫院、浴室、陵園及橋樑路面等。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將“瓦克夫”佔為己有,亦不準擅自出借、典押或瓜分。投“瓦克夫”者,一經投入不得反悔和收回,逝世後家人不得繼承或轉讓。至今,“瓦克夫”已成為伊斯蘭教的專項經濟制度,大部分伊斯蘭國家政府專門設立了瓦克夫基金及基管理部門,或頒佈瓦克夫條例,依法管理。
(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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