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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酒駕刑罰 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
立法院(1/24)日三讀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修正案,提高酒駕未肇事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未肇事的刑責,按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將刑責從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三年以下,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者,初犯按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維持刑度,但分別增訂得併科罰金一百萬元及二百萬元。惟累犯酒駕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致人於死者,三讀條文則明定,於十年內再犯,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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