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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Hhy1552 於 2022-8-23 14:11 編輯
洪浩洋有在大約一個禮拜前,在2022年08月15日,提供以下的宣誓文書( 文書也算長):
(一),2019年06月15日晚,洪浩洋進入九龍醫院10D精神科病房。
(二),2019年07月06日,洪浩洋離開九龍醫院10D精神科病房,出院回家。
(三),2019年,洪浩洋在九龍醫院10D精神科病房的住院日子共22天。
(四),在2019年的上述住院時期,除了在第二天(也即是2019年06月16日)洪浩洋有被人綑綁之外,在其他的2019年住院日子洪浩洋都沒有被人捆綁。
(五),當日事發如下:
(五,一),2019年06月16日上午,洪浩洋和一個院友聊天。聊天應酬完,洪浩洋覺得口渴,走向坐在護士當值室裏的何卓斌,隔著透明板,向何卓斌要求水飲。(附平面圖。見證據編號:______。)
(五,二),洪浩洋的原話非常簡潔。原話是:「口渴,要飲水。」(或類似的話。)
(五,三),何卓斌當下的回覆也非常簡短。原話是:「等下啦。」(或類似的話。)
(五,四),洪浩洋看到何卓斌沒有站起來像是要拿水給洪浩洋的意思。何卓斌繼續坐著。
(五,五),從何卓斌的說話及舉止,洪浩洋思疑何卓斌並不想拿水給洪浩洋。此刻,洪浩洋可能心中生氣。
(五,六),期間洪浩洋有向後走,退後大概一點八米。但很快(以退後開始計算起,7秒左右,已經又走到前),洪浩洋又走向何卓斌,隔著透明板,向何卓斌說話。洪浩洋的原話是:「真係口渴呀。」(或類似的說話。)
(五,七),洪浩洋這兩次說話都非常簡短。即使心中有生氣,也沒有罵人。一次是:「口渴,要飲水。」;一次是:「真係口渴呀。」(或類似的說話。)
(五,八),何卓斌坐著,回答:「忍吓啦。」(或類似意思的話。)
(五,九),洪浩洋還站著,隔著透明板,回答:「唔忍啦,飲尿。」(或類似意思的話。)當時,洪浩洋或許有意圖向廁所方向走。但算不算有走,連洪浩洋自己也不知道。洪浩洋的身體可能有擺動。也可能有踏出一步。(就極端情況,請參閱下方數據分析:第(十八)及第(十九)點。)
(五,十),洪浩洋此話「唔忍啦,飲尿。」一出,何卓斌立即站起,向他的右手方向走。(即護士室門口方向。)(也是洪浩洋的左手方向。)(不是廁所的方向。)(參見平面圖。洪浩洋提供手畫平面圖。見證據編號:______。)
(五,十一),洪浩洋看見何卓斌的走向,洪浩洋也向著那個方向走。(不是廁所的方向。見平面圖。(證據編號:______。))(因為隔板是透明,洪浩洋可以看見何卓斌。)
(五,十二),何卓斌走向的是護士室門口方向。洪浩洋也走向這個方向。在護士室門口附近,何卓斌和洪浩洋會合。何卓斌問洪浩洋:「你知唔知自己喺邊?」(或類似的話。)
(五,十三),洪浩洋回答:「精神病院」,或回答:「精神病房。」(或類似的話。)
(五,十四),在這個時間點附近,洪浩洋也說了一句話:「地震嘅時候冇水飲都飲尿啦。」(或類似的話。)
(五,十五),就在這個時間點附近,何卓斌捉著洪浩洋的右上臂,向人呼叫。何卓斌的呼叫原話是:「喂,呢個人要食飯呀。」(或類似的話。)(「食飯」是綑綁人用的暗語。)
(五,十六),何卓斌一捉握著洪浩洋的右上臂,洪浩洋就安靜直站立,沒有任何反抗。(表現安靜直站立。沒有任何說話。)
(五,十七),洪浩洋後來,表現平靜地,在其他職員的同在下,和他們一起,不緩不急地,步入了那一間自己將要被綁綑的房間。這段路程用時約8.46秒。(洪浩洋在2022年08月15日模擬。)
(六),由被何卓斌呼叫來的人到達護士室門口附近的那個時間點起,洪浩洋就很難就洪浩洋的舉止相關陳述(例如:表現平靜)作假。洪浩洋也難就地點相關陳述(例如:護士室門口附近)作假。(當時已經有其他人到場。洪浩洋的言行會被其他人看在眼裡。)
(七),被何卓斌呼叫來的人(假設有三個人來(而連何卓斌在內就有四個人)。對應洪浩洋有四肢,要被綑綁。)是來到護士室門口附近。不是到護士室和廁所的中間。那一句廁所方向相關陳述,是洪浩洋第一次在2021年02月03日的醫院回覆信中看到的。(見證據編號:______。)後來洪浩洋又在律師信上看到。(見證據編號:______。)原來的醫療紀錄上其實並無聲稱洪浩洋向廁所方向行走。(見證據編號:______。也請參閱第(十五)點的英文。)
(八),在2022年08月14日晚間,洪浩洋在家中模擬了一次案情部分(從要求飲水到走進那間洪浩洋要在那裏被捆綁的房間),並有錄影。
(九),從錄影看,模擬的案情部分要用時約50秒。是少於1分鐘。
(十),何卓斌一方所提供的文件聲稱,當日事發是在早上10時30分,而捆綁洪浩洋也是開始在早上10時30分。
(十一),1分鐘的時間難以加插太多複雜案情。
(十二),有平面圖的話,就可以方便講述案情。
(十三),醫院一方在2021年03月16日的信件中拒絕了向洪浩洋提供九龍醫院10D精神科病房的平面圖。(見證據編號:______。)
(十四),在2022年08月14日,洪浩洋手畫了一份平面圖。(見證據編號:______。)平面圖上的長度標註和長度比例不一定準確。但房間位置和真實相似。
(十五),洪浩洋把何卓斌在2019年06月16日寫的醫療紀錄(見證據編號:______)重新打寫了。法庭及陪審團可能會看:
「
16/6/19 3 Days Observation: Shift # 2
11:15 At 10:30, patient noted disorganized thought
i irrelevant speech. Claimed he wanted to
drink urine. Was stopped but turned irritable
Unable to execute self-control. Thus Level II
restraint was applied for safety @ 10:30
BP: 146/86 @ 10:40. Haldol 5mg IM @ 10:50
BP: 128/88 @ 11:00. Keep observe. (signature)
」
(註一:「Haldol」是鎮靜劑。「Haldol 5mg IM @ 10:50」 的「IM」代表肌肉注射。「IM」是「Intramuscular」的簡寫。)
(註二:「BP」是指「Blood Pressure」。血壓。)
(註三:第三行開頭的「i」是指「with」。原文是用「i 」。)
(十六),關於上述何卓斌在2019年06月16日寫的記錄,洪浩洋提供一份英文轉中文的翻譯文。法庭及陪審團可能會看。(見證據編號:______。)
(十七),(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有第65(1)項反對虐待。洪浩洋引用原文:
「受僱於精神病院的醫務人員、護士、僱員或其他人,如虐待病人或故意疏忽照顧病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1988年第46號第24條修訂)」
(十八),洪浩洋在2022年08月14日晚間有做過步速測量。洪浩洋以「正常較快速度」行走7步,用時約4秒。洪浩洋有拿手機計時。
(十九),就2019年06月16日的案情,如上面所說,何卓斌在聽到洪浩洋說:「唔忍啦,飲尿。」後,很快站立起來。假定洪浩洋在何卓斌站起前有「1秒鐘」的時間向廁所方向走,那麼洪浩洋能走大約1.75步,1.225米。(假定洪浩洋每步走0.7米。)
(二十),何卓斌要捆綁洪浩洋是有呼叫其他職員前來。其他職員會看見何卓斌及洪浩洋所在的位置是在護士室門口附近。(而不是在護士室和廁所的中間。)
(二十一),何卓斌、九龍醫院及醫管局一方所提供的「故事設定」沒有解釋四件事情:
第一,沒有解釋為什麼何卓斌和洪浩洋被其他職員看見的位置是在護士室門口附近。(而不是在護士室和廁所的中間。)(見平面圖。(證據編號:______。))
第二,沒有解釋為什麼洪浩洋被紀錄聲稱的呼吸頻率是每分鐘14次。(見2022年08月08日洪浩洋宣誓文書,及相關宣誓附帶證據編號:______。)(註:14次呼吸每分鐘,這是在人類的平靜呼吸頻率範圍之中。)
第三,沒有解釋為什麼鎮靜劑「Haldol」被記錄了是在開始綑綁洪浩洋後過20分鐘才是突然施打。(而不是在捆綁洪浩洋之前就施打。)(見2022年08月08日洪浩洋宣誓文書,及相關宣誓附帶證據編號:______、______。)
第四,沒有解釋為什麼在呼吸紀錄是每分鐘14次呼吸的情況下要向洪浩洋施打鎮靜劑。(關於14次呼吸每分鐘,見2022年08月08日洪浩洋宣誓文書,及相關宣誓附帶證據編號:______。)
(二十二),洪浩洋問:
一,「這20分鐘的時間裏,到底何卓斌的內心世界如何?」
二,「何卓斌為什麼決定要為洪浩洋施打鎮靜劑?」
(二十三),洪浩洋再問:
一,「洪浩洋當時,在被綁前及被綁後,是否表現得太過平靜?」
二,「而洪浩洋的表現是否讓何卓斌感到害怕?」
三,「何卓斌是否害怕自己的行為會曝光?」
四,「所以,為洪浩洋打鎮靜劑,其實何卓斌不是為了洪浩洋,而是為了自己嗎?」
(二十四),洪浩洋想到:
如果打了鎮靜劑,即使有人看到洪浩洋平靜,何卓斌也可以推說:「是打了鎮靜劑的原故。本來洪浩洋很暴躁。」。
(二十五),洪浩洋的身高約177厘米。現在體重約70公斤。
(二十六),洪浩洋提供綑綁示像圖。(見證據編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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