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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炒股失利被控擄人勒贖 僅透露行蹤二審改判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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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21 00:00: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炒股失利被控擄人勒贖 僅透露行蹤二審改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針對一起擄人勒贖案作出判決,有男子以買房、炒股聞名,吸引會員加入股票投資集團,投資人因不甘虧損向男子問出操盤手身分,將其押到工寮,直到家屬籌到款項才獲釋。一審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該院認為,男子只有透露操盤手行蹤,不能因此認定他參與綁架,改判無罪。

高雄高分院指出,有男子以買房、炒股聞名,經常辦全臺巡迴辦講座吸引付費會員加入股票投資集團,嗣後因發生虧損,遭投資人質問虧損緣由。男子表示是操盤手擅自操作,自己也有鉅額虧損,並透漏操盤手身分。於是投資人將操盤手押到工寮毆打成傷,直到家屬籌到現金交付後才脫困並報警。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依刑法第347條規定,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者,依同法第302條規定,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男子辯稱自己也是受害人,並沒有參與擄人綁架勒贖計畫,一審不採信說詞,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但高雄高分院認為,男子只是透露操盤手的行蹤,不能因此認定有直接參與綁架之意。且男子在得知操盤手被綁架後,還嚇得找友人貼身保護他,若是共謀,不可能有此反應和行為。由於沒有積極事證證明其有涉案,因此改判無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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