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0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董監質押股票遭強制賣出致持股成數不足 補足買進不計入歸入權規定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7-23 00:11: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董監質押股票遭強制賣出致持股成數不足 補足買進不計入歸入權規定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歸入權的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十二)日作出金管證交字第1110382481號令補充釋示。該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對公司的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依據金管證交字第1110382481號令的內容,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的規定,在計算差價利益時,其於未具前述身分前及喪失身分後買進或賣出的股票,不列入計算範圍。因受贈而取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屬於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而因信託關係受託持股當選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後,再以證券承銷商身分依同法第71條規定取得的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也屬於本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此外,公營事業經理人於官股釋出時,認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其於認購後六個月內賣出該股票,也有本條文的適用。

該令也指出,金融機構對質押股票的實行質權,不論係自行拍賣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均係代理債務人即出質人賣出股票,其出賣人仍為出質人,屬本條第1項所定的「賣出」範圍。但因公司其他董事或監察人的質押股票遭金融機構實行質權強制賣出等非自發性的行為或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造成持股成數不足,而須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及第5條規定補足持股成數時,該買進的股票於計算本條第1項規定時可不予計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11 13:08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