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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 行政院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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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7-30 00:11: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 行政院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昨(二十一)日院會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關教育人員的解聘、免職及消極資格等規定,學校也應於任用教育人員前及任用後定期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營造安全校園環境。

教育部指出,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任職於校園,並配合教師法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草案第31條規定修正有關教育人員應予解聘或免職,且終身不得任用的規定,並因同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教育人員不適任的事實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學校、機構應無審酌空間,同條第2項明定經查證屬實即應予解聘或免職,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

教育部說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草案第31條之1則明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的情形,包括經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的行為而經處罰。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草案第31條之2增訂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有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所定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等情形或經議決於不得聘任用等期間、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受公務員懲戒法所訂免除植物、撤職或休職等懲戒,都不能聘任為教育人員,已任用則應予免職。草案第31條之3第2項則增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應在任用教育人員前查詢有無不得任用的情事,任用後也應定期查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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