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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財報作假帳但已提列呆帳 最高法院:仍屬財報虛偽不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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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9 00:03: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財報作假帳但已提列呆帳 最高法院:仍屬財報虛偽不實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公開發行公司遭控財報不實的事件作出判決,認為公司確有在依證券交易法所申報的財報列載不存在的貨款為應收帳款,不能只以該應收帳款已提列百分之百備抵呆帳,就認為財報並無虛偽不實,再度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長為降低公司呆帳比例,指示財務長及出納人員製作不實繳款單沖銷對公司的其他應收帳款,金額達一億多元,又將實際不存在的應收帳款出售給其他公司,因未辦妥債權讓與,該公司將原匯入的兩千多萬元帳款取回,董事長又指示會計人員於轉帳傳票不實登載為支付其他公司遊戲權利金暫付款,並隱瞞帳款不存在的事實,且於財務報告列入實際不存在的長期應收款項,買入該公司股票的投資人認為權益受到重大損害,因而提告。

本件於一、二審、更一審及更二審都判決投資人敗訴,認為依公司的呆帳提列政策,財報所列載不存在的應收帳款於會計上都已提列百分之百的呆帳,該筆貨款無論是否真實存在,事實上並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長期應收款項的數額,因此並不具干擾投資人投資決策的重大影響性,並未因此導致財報不實。

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申報或公告的相關業務文件,所申報或公告的文件既有不實,依同法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人及負責人,暨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的職員都應負賠償責任,不能只因該業務文件上所載應收帳款已提列百分之百備抵呆帳,就認為財報並無虛偽不實,公司申報或公告的財報及相關文件內容確有不實資訊,投資人主張因誤信不實財報而受有損失,並非全然無據,因此廢棄原判決,第三度發回更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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