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901|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明確規範生技醫藥公司審定相關事項 經濟部訂定辦法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8-13 00:02: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確規範生技醫藥公司審定相關事項 經濟部訂定辦法

經濟部昨(四)日訂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配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明定生技醫藥公司的審定要件、申請應備文件、審定程序及撤銷或廢止等相關事項。

經濟部指出,針對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各目所稱的生技醫藥公司,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2條第1項明定其審定要件,同條第2項則規定該部於審定時應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參與。公司申請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時,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應備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符合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要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及投資計畫書,若檢附文件有欠缺而可補正,應就全案一次通知補正,公司應於通知補正函文送達的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

經濟部說明,經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者,該部會核發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依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審定函自核發次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該部查核生技醫藥公司於申請時或於審定函有效期間有不符合要件者,同條第3項規定該部可再行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確認後,撤銷或廢止審定函。此外,也明定針對新舊法律銜接時,於舊法時期取得的審定函尚在有效期間的過渡規範。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有關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研究與發展費用、總營業收入淨額、機器設備金額的認定方式,以及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有效期間,每年度研究與發展費用、專職研究發展人員或專供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開發製造製程的自有機器設備金額、專職研究發展人員及專職製造人員應符合本辦法所定比率及人數的認定方式,於同辦法第5條均有明確規範,以利遵循。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11 03:4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