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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健保資料欠缺個資保護監督機制 憲法法庭: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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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18 00:04: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健保資料欠缺個資保護監督機制 憲法法庭:違憲

關於健保資料庫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並未違憲,但相關法律規定欠缺個人健保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等重要事項的明確規範,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的意旨。

有民眾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健保資料交由委託機構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對外提供使用,是將受憲法隱私權保障的個人健保資料用於健保業務以外的目的,為原始蒐集目的外的使用,有違法情事,拒絕健保署將個人健保資料釋出給第三人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的目的,經該署函復拒絕,民眾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都遭駁回,因而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有關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等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的必要,且資料經過處理後或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的規定,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未違憲。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保障不足,有違憲之虞。

此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欠缺有關個人健保資料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的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及相關組織上及程序上的監督防護機制等重要事項的明確規定,在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的意旨。而健保署針對個人健保資料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同樣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的意旨,相關機關應在三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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