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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憲法法庭:未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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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18 00:04: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憲法法庭:未違憲

關於農田水利會改制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認為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不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問題,也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農田水利會確定收歸國有。

立法委員指出,日治時期賦予農田水利灌溉組織公法人地位,是先於中華民國而存在的公法人農民自治團體,依農田水利法第1條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等於是把農田水利會的財產、水權、灌溉水利設施未經合法徵收,全部沒收歸國家,因此聲請釋憲。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的意旨,認為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農田水利會資產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繼續作為推動農田水利的經費,不生侵害農田水利會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的問題。且納入為公務機關後,原有的埤圳及灌溉系統均仍繼續運作,對農民享有灌溉權益,亦無影響。

此外,農田水利會既為依法成立的公法人,國家基於行政權整體運作的政策考量,經由制定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以排除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適用,廢止其成立公法人的依據及授權,將其原得行使的公權力回歸國家行政機關直接行使,並利用原屬公有資產,繼續執行原有業務,不生應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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