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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 國稅局: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十六)日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的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如果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的部分,應該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二年、五年及十五年。而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果已超過民法規定的時效而未支付,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營造公司在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帳列高額應付帳款,其中包括轉包承攬工程所發生的工程保留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的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該公司超過兩年未支付的應付工程保留款轉列其他收入。不過,該公司日後於實際給付該工程保留款時,仍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報。
國稅局並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等其他各項債務,是否有超過請求權時效而未轉列其他收入情事,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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