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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公司重要事項應由審計委員會合議 金管會公告證券交易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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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23 00:02: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司重要事項應由審計委員會合議 金管會公告證券交易法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六)日公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我國上市櫃公司於今(一百一十一)年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檢討現行審計委員會職權規範。

金管會指出,參考國外設置審計委員會國家多透過審計委員會會議方式行使職權,考量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可透過會議集思廣益,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的發揮,涉及公司訴訟或交易代表攸關公司重要事項宜透過合議制周延討論,草案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修正規範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權應以審計委員會合議為之。

金管會說明,若審計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成員因故辭職、解任僅剩一席獨立董事,或不可抗力等合理理由,導致無法召開會議時,為了避免影響公司營運,草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各款應由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於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此外,審計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成員基於審計委員會成員身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出具同意與否的意見,違反者有違公司治理,草案於同法第178條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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